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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如同意上诉人撤诉可能会落入“法律陷阱”
2010-11-14 10:54:35 来源:杜文发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和第一被告请求与我的当事人(二审被上诉人)进行和解。对此请求我们表示赞成,但提出在和解达成后由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三方的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出具调解书,而且调解书的内容里一定要有假如上诉人和第一被告不履行二审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则赋予第一审判决书生效的保证条款。其实这些要求并不是画蛇添足,如果一旦同意上诉人在和解协议达成后撤诉,被上诉人的权利将处于“法律真空”的无保障状态之下。
诉讼中的和解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处分权利。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必然导致案件审理的终止或者终结的法律后果。如果这时的原告行使撤诉权并经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案件审理终止。那么双方当事人赖以约束彼此的只有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只能依和解协议作为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且不能主张和解协议之中已经放弃的原来存在的那部分权利。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出具调解书,案件即审理终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在一审判决没有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同意上诉人撤诉,在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主要是在民事程序法里根本没有能使一审判决在这种情形下当然生效的法律规定。而且全国类似案件的争论一直激烈。这一“法律真空”如果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而合法的利用,很可能将被上诉人拖入“法律陷阱”的泥潭。不但前期的诉讼有可能前功尽弃,无形中更增加了被上诉人的诉讼成本。
见于现今法律上对二审期间达成和加协议当事人撤诉后原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的无明文规定性,应该谨慎操作,最好由二审法院以和解内容出具一份调解书,并赋予一审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作保证,才能最大限度的充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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